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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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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87号令颁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作用。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霾措施,环境空气质量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与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不利因素。我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最新结果表明,扬尘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贡献率”最大,达到25.6%,直接影响到我市空气质量的好坏,也给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机制,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在全市形成合力推动扬尘防治工作,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来明确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扬尘污染治理体系,确保扬尘污染防治举措可操作且有力度,为实现扬尘污染的长效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城市形象。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强调属地管理和污染者主体责任。

    三、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是如何分工的?

    《办法》首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然后重点明确了环保、城建、城管、交通运输、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及公安交管的职责。扬尘污染来源广泛,涉及不同部门的职责,具体而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扬尘污染监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监管,指导和监督合法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道路扬尘、渣土车和主管的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监管,指导和监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主管的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储备地和矿产作业扬尘污染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易产生扬尘车辆违法违规上路的监管。为加强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补齐该项工作短板,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应该确定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


    四、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单位是建设施工的委托方或实施方,对施工过程扬尘防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时,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制定扬尘防治方案、足额拨付扬尘防治费用,同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

    五、《办法》是如何规定各类工程及作业活动扬尘防治要求和措施的?

    针对实践中各类工程及作业活动,《办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工程施工总体要求、建(构)筑物拆除防尘、运输防尘、道路保洁作业防尘、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以及下水道疏浚作业防尘、堆场及搅拌站防尘、裸露地防尘等7个方面,分门别类规定扬尘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六、针对重点扬尘污染单位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为有效加大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实施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智能化动态监控,《办法》规定对重点扬尘污染单位实施名录和扬尘自动监控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七、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应当如何设立?

    《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以及储备土地的裸露地的主出入口单独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八、《办法》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扬尘污染防治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同时市政府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也有法律责任规定,如《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因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仅对违反公示责任牌设置、大气污染防治临时管控、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部门履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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