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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建委针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印发文件

发布时间: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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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大气污染,施工工地将采取哪些措施?日常施工中,如何治理扬尘污染?9月2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进一步实施绿色施工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印发,环城高速以内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环城高速以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周期大于3个月的建筑工地,一律安装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建设单位对扬尘治理负总责

《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需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费用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标准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证资金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应当依法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进行覆盖,空置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绿化。在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组织参建单位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工作。

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施工单位需建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责任制,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和噪声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落实。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并确保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工地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渣土车出入情况进行监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处置核准手续,所有运输车辆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需报批

按照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等文件,环保督查期间,一律不得采取集中停工等“一刀切”措施,为此,太原市将实行差别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建筑工地停止各类土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或者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市政施工工地需对易产生浮尘的路面和砂子等工程材料不定期洒水降尘;机械挖土(装土、堆土)、路面铣刨、切割或破碎等,风钻挖掘地面、工程沟槽开挖、市政路面辗轧及施工现场清扫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方式进行防尘降尘。对城区道路大修改造和管道施工等作业,推广“建筑垃圾袋装不落地施工法”;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从源头上落实市政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大幅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多种方式受理群众举报

根据太原市政府要求,环城高速以内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环城高速以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周期大于3个月的建筑工地,一律安装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和新建改建公园绿地工程工地、道路工程,每2公里安装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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