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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9-9-26

      原标题:五部门:重污染期间受罚后仍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追刑责           来源:中国化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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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十一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判定。《纪要》明确,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纪要》在关于单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观过错和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在关于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上进行了判定,其中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认定,明确跨省或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从重处罚。

  另外,《纪要》明确了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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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恩OSEN-NOX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

    (1)OSEN-NOX分析仪主机(必选)

(2)气体采样装置(必选)

(3)一氧化氮分析仪(必配)

(4)二氧化氮分析仪(必配)

(5)含氧量分析仪(必选)

(6)样气预处理单元(选配)

(7)气体分析单元(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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