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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4-13

  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机动车和噪声污染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一环,为改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全面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20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各项工作,助力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现就做好2020年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一)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实现全覆盖。


  (二)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市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并动态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各市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需满足国家要求。


  (三)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2020年各市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督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查处,严查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报废,确保老旧车辆淘汰到位。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五)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各市需建设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含市级平台升级和重型柴油车安装数量)。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


  (一)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


  (二)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健全完善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原则上应选用已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在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重点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未在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编码和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将范围扩大到其他行业。


  (三)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鼓励各地市辖区内县(市、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各市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治理。各市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移动源应急减排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市应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2020年10月底前,重型柴油货车日运输量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完整车牌号,并与生态环境部门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联网。

  四、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和油品整治专项行动


  各市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开展专项检查。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

  五、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六、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机场、重要物流通道等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年年底前建成。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市遥感监测设备(含黑烟抓拍设备)、路检执法监测设备、便携式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需满足工作需求,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


  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尚未启动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区划超过5年需要调整的市、县(市、区)需尽快开展区划和调整,已开展区划但未完成的需严格遵循区划程序加快进度。各市、县(市、区)当年度区划和调整的情况(含信息公布情况)须及时向省厅报备。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市、县(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声环境准入,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确保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和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收集掌握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并纳入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告。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评估和“绿色护考”工作,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鼓励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市率先开展噪声地图的绘制工作。


  八、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


  切实将履约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各市要将ODS淘汰管理和监督执法等纳入部门日常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加强日常排查,督促辖区内ODS使用和销售企业落实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涉ODS企业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确保辖区内涉ODS企业全部纳入备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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