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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全面落实温州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15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效能,提升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现就全面落实温州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立“智慧+互联+协同”的管理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构建覆盖“政府、企业、项目”的智慧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智慧工地”系统平台,包含实名制考勤、远程视频监控、扬尘噪音监测、防台防汛申报、特种设备监管、工程质量检测等子系统,全面提高监管和服务效能。

  二、工作内容

  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落实“智慧工地”建设要求。对于未安装物联网设备的建筑工地,均应按本文规定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实名制考勤设备、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塔吊监测设备和扬尘噪音监测设备,并接入“智慧工地”平台;对于已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塔吊监测设备和扬尘噪音监测设备但因设备标准原因不能接入“智慧工地”的,要求更换成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并接入“智慧工地”平台;对于已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但因设备标准原因不能接入平台的暂时不强制接入。

  新建的建设项目要求在开工一个月之内,在建的建设项目要求8月底前均要完成“智慧工地”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智慧工地”设备标准要求

  《温州市“智慧工地”物联网设备标准(V1.1)》(附件1)明确了物联网设备的安装要求、技术标准和接口标准。全市各建设项目采购、安装物联网设备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主要包含实名制认证设备、实名制考勤设备、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塔吊监测设备和扬尘噪音监测设备。

  (二)“智慧工地”平台接入要求

  《温州市“智慧工地”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标准(V1.1)》(附件2)明确了物联网设备数据接入平台的标准。已自建“智慧工地”平台的地区,可通过数据接口接入市“智慧工地”平台;未自建“智慧工地”平台的地区,直接将物联网设备数据接入市“智慧工地”平台。

  建设项目的物联网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通过市“智慧工地”平台发起接入申请,由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将设备接入;设备停止使用前,施工单位通过市“智慧工地”平台进行拆卸报备。

  (三)“智慧工地”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保障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智慧工地”建设计划,做好物联网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智慧工地”建设有序推进。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智慧工地”建设负总责,制定“智慧工地”建设计划,所需费用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选购满足标准要求的物联网设备,按时安装并接入“智慧工地”平台,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并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做好“智慧工地”各系统的日常应用,确保设备采集和上报数据的真实、有效、完整,提升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智慧工地”提升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的作用。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掌握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智慧工地”正常运行。

满足物联网设备标准的各供应商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扰乱市场,坚持“标准统一、市场开放”的原则,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设备品牌。

  (四)强化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力度

  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工程各方主体单位落实好各自职责,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和维护,并将其纳入过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内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实时在线,数据互联互通。

  各地住建部门应充分利用“智慧工地”平台,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工作效能。一要运用实名制考勤系统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考勤监督,结合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置及变更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强化对各类风险的预警和防控;二要运用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加强对工程现场环境状况的监测和管理,实现监测系统和降尘喷雾系统联动;三要加强塔机黑匣子系统监督管理,巡查塔机黑匣子在线情况,对现场塔机监测系统未安装或未在线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四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部通过“智慧工地”平台防汛防台模块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审核,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五要积极使用验收管理模块,在安全检查、视频巡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拍照取证,通过系统发出整改通知单,整改过程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三方联动,信息公开透明。

  我局将定期对各地“智慧工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保障。各地住建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在“智慧工地”运维环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专业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减少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和人员投入,解决专业人员不足问题。

  (二)健全激励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作为建设项目评优评先的条件,在各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评审推荐时,应优先考虑完成“智慧工地”建设的项目,提升各类用户的积极性。

  (三)强化宣传培训。建设行业员工信息化水平低,人员构成复杂,信息技术能力有限,需要加强技术知识培训和教育。各地住建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辖区内各类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和平台操作,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宣传推广,为“智慧工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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