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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四川公布4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9-9

  今年以来,受极端不利天气叠加排放增加影响,四川省臭氧污染明显加剧。为此,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开展了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不断加强对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于近日公布了4起相关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屡罚屡犯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020年8月19日,四川省级臭氧污染防治暗查指导组在对德阳市进行帮扶指导中发现,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密闭喷漆房,未配套建设活性炭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无任何收集处理设施,调漆和焊接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车间刺激性气味明显。该企业2019年因环境违法问题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但今年省级帮扶指导组现场检查时,环境问题仍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四川凯圣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拟对该企业从重处罚。


  案例二:

  科技助力隐蔽环境违法行为现原形


  2020年8月5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大气环境综合立体监测车对自流井舒坪工业园区进行雷达走航探测时,发现某区域臭氧浓度出现异常高值。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区域开展入企排查,发现自贡市长友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制壳车间有刷漆的痕迹,现场存放有未使用的油漆及使用过的油漆桶。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由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进行刷漆作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同时分别询问的方式进行了调查询问,结合该公司生产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锁定了该公司违法事实。经查实,自贡市长友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刷漆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案例三:

  未按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企业被罚2万元


  2020年6月18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科光宏盛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台挤塑机正在作业,未安装废气收集装置,车间门窗未完全密闭。按照环评要求,该公司挤塑工段作业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安装废气收集装置,集中处理后排放。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8月20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存在的其他环境问题一并进行了梳理,帮助该企业制定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整改,并定期对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案例四:


  涉VOCs环境问题整改不力企业被立案处罚


  2020年6月17日,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对眉山宝和一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油漆工间内开展调漆作业,该工间未有效密闭,且未安装使用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检查组依法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但2020年7月3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再次对宝和一锦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刺激性气味明显,前期指出且要求整改的环境问题依然存在。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结合企业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实际,对宝和一锦公司涉嫌非法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上述典型案例有何意义?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以上案例暴露出部分企业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依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强、污染治理措施不落实和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接下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强化科技支撑等举措,确保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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