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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油烟污染方面处罚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6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追求也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餐饮店就餐或平时约上三五亲朋好友聚餐,餐饮店铺开得越来越多。


  餐饮业的火爆,确实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满足了人们对美食的需求,但是餐饮业排放的油烟造成的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来,国家对于环保方面越发严格,对于餐饮业油烟污染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法律规定中的描述有所疑问的,都可以在网上咨询相关人员得到解答,在环保部门的官网上对于广大群众的来信也会做出回复。


  群众来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fu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

环保部给出的回复: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fu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fu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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