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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12-30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使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条例》相关内容,12月30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的制定及实施准备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指引

  发布会上,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侯明飞通报《条例》的制定及实施准备情况。《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正式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市政府于2021年5月12日将该条例法规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期间,通过在《江门日报》、江门人大网刊登条例草案,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召开政府有关部门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会、召开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及专家学者、广大群众的意见,确保立法工作科学、民主、依法。

  经江门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条例》于今年11月5日表决通过。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成为该市即将颁布实施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将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指引,引领和规范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守护蓝天白云,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侯明飞说。

创设信用机制、约谈、评优限制等措施

  据介绍,《条例》分为五章四十一条,包含总则、防治要求及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

  “由于扬尘污染源多、涉及面广、防治任务艰巨,需要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侯明飞介绍,《条例》厘清了政府部门职责,细化各行业领域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适应行政执法改革新要求。

  为完善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条例》提出了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管制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制度、信用信息监管机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三十一条引入信用约束手段,填补上位法空白,创设约谈、评优限制等措施,促使社会主体进一步主动减少扬尘污染产生,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一方面,规定监管部门将相关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规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管平台公开执法相关信息,将处罚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主体采取约谈、评优限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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