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以自动监控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结合《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要求,现就2022年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计划及考核基数预排查工作
(一)第一阶段:报送新增安装联网计划(5月)
按照484号文要求,应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包括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我厅以2022年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名录合并、去重为底数,通过“企业名称模糊匹配”的方式,扣除2021年已参与有效传输率考核企业,初步梳理出2022年应纳入新增安装联网计划的企业名单。各地应结合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相关要求、企业名称变更及关停产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确认辖区内应纳入浓度自动安装联网范围企业名单;对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无相关要求以及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纳入视频监控、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等其他类型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范围企业名单。各地应于5月底前将《2022年广东省新增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计划统计表》(附件1)及不符合浓度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我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监测无相关要求的、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以及符合关停产情形的。
(二)第二阶段:预排查年度考核基数(6月)
为确保年底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率考核指标的排查录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拟提前组织各地开展考核基数线下查漏补缺、核对汇总等预排查工作,相关工作要求拟通过“腾讯会议”进行培训部署。
二、做好新增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
(一)第一阶段:现场端安装联网(5月-9月)
1.浓度自动监控
各地应组织新增安装联网企业,按照大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及484号文相关要求,完成现场端浓度自动监测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自行验收、备案及联网工作;同时组织往年安装联网企业,按照《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老旧设备升级改造要求》(附件2),完成老旧设备升级改造工作。新增安装联网及老旧设备升级改造工作最晚应于9月底前完成。
2.其他类型自动监控
我厅已初步梳理全省各地开展的其他类型自动监控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各地可相互借鉴学习,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重点单位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通过使用工况、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履行法律责任。
(二)第二阶段:验收台账录入及考核基数正式排查(10-12月)
各地应组织辖区内纳入实施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含其他类型自动监控)登陆“广东省污染源全过程物联网自动监控平台-设备验收台账”,于12月底前完成设备验收台账及其他类型自动监控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各地应在安装联网基数预排查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要求(具体时间待定),登录“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重点排污单位排查系统”,完成2022年度重点单位安装联网基数正式排查录入工作,并确保安装联网率、有效传输率达到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要求。
三、做好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升级工作
按照484号文有关联网与有效传输率统计要求,我厅今年需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4.2版本(以下简称国发4.2)升级工作。
(一)第一阶段:省级部署(4-5月)
组织开展省级国发4.2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市级部署(5月-7月)
组织开展市级国发4.2部署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发4.2服务器资源配置要求(附件4),结合辖区内重点单位数量、自动监控数据量,于5月底前完成国发4.2服务器资源配置,7月底前完成市级国发4.2升级部署,做好网络安全保障、数据迁移及存储备份工作,并保障国发4.2稳定运行。
(三)第三阶段:统一切换(8月-12月)
待现场端设备安装联网、升级改造完成后,我厅将统一组织开展国发平台4.2版本切换工作,各地应保障切换期间有效传输率稳定达标。
附件:
1. 2022年广东省新增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基数统计表.xls
2. 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老旧设备升级改造要求.pdf
3. 部分地市其他类型自动监控工作开展情况.pdf
4. 国发4.2服务器资源配置要求(地市级).pdf__kindeditor_temp_url__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