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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发布时间:2022-9-21

  一、基本规定

  (1)扬尘防治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围挡、覆盖、绿化、喷淋等综合降尘措施。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力案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要求,加强对场地布置、施工安排、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重点环节扬尘防治工作统筹,为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3)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注重经常性扬尘管控。

  (4)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5)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场地和便道硬化、工地控制出入、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施工便道粒料压实洒水抑尘、出入车辆清洗、车辆覆盖或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防治措施。

  (6)大型拌合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料场,土石方集中作业区等施工场所,宜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根据监测情况及时优化改进扬尘防治措施、提高防治能力。

  (7)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升展应急训练和演练,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刘措施。

  (8)工程项目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项目部办公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明确扬尘部位和具体防治措施、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沦监督。

  (9)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交通运输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工地标准化建设中涉及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各方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明确工程项月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负责人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各方工作职责,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设立扬尘管理监督员。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目标、内容、措施要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将施工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按规定列支,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2)在合同签约后,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机构和人员,明确参建单位具体职责,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3)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4)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代建合同中应明确代建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5)负责对公众反映和投诉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进行调查、整改和反馈。

  (6)采取信用评价、经济激励、合同奖罚等措施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约束监督

  (二)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应积极采用绿色设计、大力推广标准化场站建设。

  (2)设计单位在设计选型时,应推广整体式、一体化、装配化的构配件、部品件及绿色建材,为施工阶段扬尘防治创造条件

  (3)设计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设计内容,并在工程概预算中合理计列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相关费用。

  (三)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实施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建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细化各分项工程、各工序扬尘防治目标、防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施相关措施和要求,建立相应工作奖惩制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分包和含劳务合作合同中,应包含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扬尘防治负责。

  (3)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篇,制定具体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按建设程序要求向监理单位报审。开工前对项目管理、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交底。

  (4)在工程造价中列支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编制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计划,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登记台账、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接收和使用凭证,确保专款专用。

  (5)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培训及宣贯等,对主要扬尘污染防治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6)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记录,建立包括《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扬尘污染防治机构人员名单》、《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物品清单》,《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及整改记录》、《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计划及台账》和《扬尘污染应急预案》等必要的管理资料。

  (8)应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9)要优化施工作业安排,按施工工序要求及时清扫施工现场或实施覆盖,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施工完成后,要将临时用地及时恢复原状。

  施工场地路面及时清扫

  (10)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扬尘防治标识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1)配合建设单位对公众反映和投诉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调查、整改和反馈。

  (四)监理单位职责

  (1)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项目总监是项目现场扬尘防治监理第一责任人。

  (2)应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培训及宣贯工作,提升参建单位环境保护意识。

  (6)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以监理通知单等形式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7)配合建设单位对公众反映和投诉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调查、整改和反馈。

  (五)环境监测单位职责

  环境监测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纳入环境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相关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真实有效,为各参建方扬尘治理措施及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六)其他参建单位职责

  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扬尘治理要求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三、工地控制出入措施

  (1)要按照本导则本项第2条要求,细化落实工地控制出入措施。其中边施工边运营的工程要结合保障运营安全设施的布设,综合考虑工程围挡和控制措施。

  (2)工程施工现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穿(跨)越国道、省道等交叉路口或沿线一定距离内有环境空气敏感区等路段设置围挡。

  (3)对采用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工地区域周围应设置连续封闭式围挡,采用通透性、彩钢板和定型化施工护栏隔离等围挡材料,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环保。

  (4)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道路转弯处等对交通通行有影响的区域内的围挡,宜采用通透性围挡,设置必要的过渡区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限速等警示设施。

  (5)施工期超过15日的工程宜采用彩钢板围挡形式,其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期小于15日的工程宜选用定型化施工护栏、隔离等围挡形式。

  (6)应加强围挡的管理和维护,对易移动的围挡(如施工护栏、隔离柱、警示墩、防撞筒等)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对围挡设施定期清洁,出现破损及时修复或更换。

  (7)非控制出入的工程区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等设施,并加强巡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非施工人员、车辆的出入。

  (8)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若妨碍施工,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围挡施工安全相关要求。

  (9)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环境空气敏感区的围挡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设置水雾降尘。

  四、物料堆放覆盖措施

  (1)施工现场裸土及其他易起尘物料宜采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等针对性防治措施。

  (2)因施工作业进行的土石方整平,工程拆除、粉碎、筛分、铣刨、爆破、喷涂粉刷、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拌合、建筑垃圾及其他产尘物料清扫等,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等抑尘防尘措施。

  (3)对工地用地范围内暂不施工的料堆和裸露建设用地及时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及建设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4)大型预制场、拌合站、办公区及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及时清运的,应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5)对沙石、水泥、石灰、矿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抑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抑尘。

  (6)露天堆放的河沙、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7)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按照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扬尘监测仪

  (8)高架桥、高边坡等工点产生的垃圾严禁高空抛洒,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收集、暂存和清运。

  (9)国、省道沿线及离城市、人口聚居区等重点环境空气敏感区较近的拌合站,宜采用料仓全封闭+密闭式拌合楼+料仓喷淋装置,定期对拌合站除尘系统进行维护和检修。

  五、土(石)方作业措施

  (1)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做到不泥泞、不起尘。

  (2)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尽量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石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大规模场地作业应分区有序进行。

  (3)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土石方堆放区、非作业区或非车行区域宜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六、施工便道、厂区道路抑尘措施

  (1)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定期洒水抑尘。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

  (2)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场、拌合站、预制场等场区道路宜进行硬化处理或铺筑预制块材。

  (3)加强施工便道、厂区道路的维修、维护,确保满足施工通行要求和抑尘效果,坡向坡度和截排水设施等应满足排水要求,场区无积水、无泥泞。

  七、出入车辆清洗措施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满足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等,必要时设置回收装置,不得随意排放,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等进行冲洗。

  (2)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现场时,应对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确保符合要求。

  (3)实行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和车辆冲洗制度,完善操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台账。

  (4)冲洗设施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结束,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运输车辆抑尘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2)建渣及渣土运输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其运输车辆及运输沿线进行巡视,确保车辆按核准的线路、时间行使,并运送到核准的处置地点,不得随意变更、随处倾倒。

  (3)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要严格控制装车高度,并保证装载无外漏、无抛撒、无扬尘。

  (4)运送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5)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工程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柴油货车,并按要求限速行驶

  (6)借用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临时便道的,施工单位应每天派专人定时巡查,并及时对所属车辆造成污染的路段进行清扫、洒水降尘。地方道路同时作为多个项目(标段)施工临时便道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属地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划分施工扬尘防治责任界面。

  (7)对出入施工现场的各种车辆进行限速,防止车速过快产生扬尘。

  九、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1)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装配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应能正常使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施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检测摸底和信息登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使用台账,做好进出场编码、信息等核实和登记工作,选用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来源正规、质量合格的燃油。禁止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目前阶段指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械设备,责令其停工并撤场更换,并将违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扬尘防治单位应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扬尘污染应急预案》,针对大气重污染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采取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扬尘预警响应处置工作。

  十一、其他措施

  (1)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扬尘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加强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

  (2)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塑料、垃圾等有害物质。

  (3)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施工扬尘有新的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4)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参照本导则进行施工扬尘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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