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条措施”的通知
自住建发〔2023〕7号
各区(含高新区,下同)、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调度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全市住建领域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十条措施”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辖区范围内房屋和市政项目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在施工现场设置规范、统一的《环境保护责任牌》《网格化管理责任牌》等八牌一图。《环境保护责任牌》要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三个责任单位以及住建部门和质安站等两个监管单位;《网格化管理责任牌》要明确项目主管单位、行业监管单位、乡镇(街道)网格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施工单位5个责任人,建立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市级监管项目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监管责任体系,区(县)级监管项目建立区(县)、乡(镇)两级监管责任体系,织密织牢建筑工地扬尘防控责任网。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要求;严格落实工地各类物料扬尘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规范的冲洗平台(或过水池)、标准沉淀池;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并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每天对裸露场地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建筑工地围挡喷淋在晴天施工时段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保持开启。
三、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
全市建筑工地、拆迁工地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贡市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自住建发〔2019〕213号)要求,在遇重污染天气时,按统一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响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对辖区内的在建工地、拆迁工地以及商混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开展暗查暗访。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或其他确需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继续作业的,可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局部继续施工或整体继续施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向属地党委政府请示同意后,书面报送我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四、严格执行复工前检查
按照《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房屋和市政建筑工地停复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自住建发〔2023〕2号)要求,建筑工地要做好复工前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准备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复工前的环保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围挡搭设、扬尘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一处、复工一处。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八牌一图”、未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的建筑工地,一律不得复工。
五、强化土石方工地扬尘防治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土石方作业的重点工程实施驻场监督。土石方工程要在作业点配备移动降尘设备,降尘设备应保障能覆盖每个具体作业点位;根据作业现场面积、地形及设备功率、扬程及时调整移动降尘设备位置,确保达到有效的降尘效果。
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自住建发〔2021〕7号)要求,全市建筑工地不得使用不达标的油品,不得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未张贴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各责任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不力、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属地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查处。
七、强化运用智慧监管手段
按照《关于实施自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的通知》(自住建发〔2018〕241号)要求,全市建筑工地要严格做好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仪安装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确保所有在建项目视频监控要接入市级平台,扬尘在线监控要要接入四川省建筑施工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并保持在线。
八、强化商混企业扬尘防治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及评价标准》要求落实绿色生产制度,厂区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和沉淀池,由专人对所有驶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冲洗并做好冲洗记录,确保净车出厂。商品混凝土水泥搅拌运输车要定期清洗;料斗必须配备防撒漏措施,严禁超速、超载,确保不在商品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因抛、撒、滴、漏污染道路;水泥等粉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全封闭,要保持清洁,严禁带泥上路,严禁抛、撒、滴、漏。
九、强化执法处罚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要坚持每日开展巡查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项目可视情况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整体停工整改。对规模较大、集中连片扬尘污染的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以及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要增加检查频次。对检查发现建筑工地存在或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并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不良行为扣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扬尘管控问题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将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十、强化追责问责
对扬尘防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向区、县政府发出工作提醒函。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扬尘问题突出的建设单位,我局将函告其上级部门或主管单位,要求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启动环保问题追责和问责机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将措施细化到岗、责任明确到人,逐项抓好贯彻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