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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防治扬尘需重视 管理措施需到位

发布时间:2023-10-27

  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越发重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执法部门更要守牢环保的底线。而在日常工作中,扬尘污染环境的问题也越加多发,成为了执法检查的重点。

  近日,香花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接环保督察转办单,香花桥区域内启圣路某单位的露天仓库存在防治扬尘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问题。执法队员接单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检查发现,现场露天仓库堆放的砂石未采取密闭措施,也未对砂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堆放的物料高于周边围挡,其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不符合要求。执法队员对仓库经营者开具了相关文书,责令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普法要点:

  露天仓库管理者为了方便日常施工或进出物料,容易忽视防治扬尘的相关措施,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案件启示:

  工业生产活动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应该立即改正,如果不及时整改,就会受到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或在送达文书时,应当面对面进行释法普法,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及时复查,能有效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减少扬尘对大气的污染,有助于真正实现执法目的。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更要以身作则,对执法部门提出的环境问题要立行立改,同时要加强自身管理,杜绝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违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到:1.各种生产原材料妥善存放,若露天堆放须加以覆盖,并尽量将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堆放于密闭空间内。2.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要建立严密围挡且物料堆体高度不得高于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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